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勞補,18,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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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張銘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至111年1月原告任職被告公司期間每月應按原告薪資級距6%提繳而未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共新臺幣(下同)123,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43元【計算式:1,330元×1/3=4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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