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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對債務人黃星瑋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關於債務人黃星瑋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星瑋等發支付命令,經查,黃星瑋現設籍新竹○○○○○○○○○,有本院職權調取黃星瑋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
黃星瑋現行方不明,訴訟文書之送達既應依公示送達為之,不得行督促程序,揆諸上揭一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關於債務人黃星瑋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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