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促,7180,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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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8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債 務 人 謝思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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