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小調,410,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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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小調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張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242元迄未付清,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在臺北市萬華區,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本件調解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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