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拍,63,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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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游婷喻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游婷喻(民國108年8月27日歿)於108年7月26日以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共同設定第一順位新台幣(下同)92萬元及第二順位290萬元、均迄138年7月24日確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游婷喻對聲請人之借款等債務。

游婷喻於108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76萬元及241萬元,均約定寬限期後依年金法按期攤還本息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經通知後視為全部到期。

詎上開借款自111年4月30日、5月31日起未繳納本息,經催討未果,迄尚欠本金共3,106,44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狀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貸款契約書(分期型房貸專用)、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列印、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01號裁定,及補正提出催收函暨回執(以上均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釋明,形式上堪認屬實。

本院於111年9月8日以基院麗非速111年度司拍字第63號函通知債務人文到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債務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詎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後,逾期迄無任何陳述,形式上益徵聲請人之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之規定,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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