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票,404,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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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施玟彤



相 對 人 董甘珠 籍設福建省金門縣○○鎮○○○00○0 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簽發之本票(本票號碼:TS678236)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0年8月12日簽發,111年8月12日到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未約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本票號碼:TS678236)。

詎屆期提示後迄未獲清償,為此提出上開本票,狀請就上開金額及自民國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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