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聲,189,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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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 對 人 許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如主文所示意思表示通知,惟經郵務機關以逾期未領為由退回,應認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其提出之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1667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民國111年7月27日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03277號函、相對人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債權讓與通知書暨遭退回信封等件在卷可稽,形式上堪信屬實。

相對人許文賢之住居所,客觀上現時已陷於不明狀態,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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