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小,1058,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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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058號
原 告 鄧光莉



被 告 李俊鵬


許靖煥



郭珅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292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對於被告李俊鵬部分於民國111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對於被告許靖煥、郭珅禓部分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6,111元。

嗣於民國111年9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6,111元。

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參以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許靖煥、郭珅禓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原因事實引用本院110年9月29日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該案下合稱系爭刑事案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關於原告被害之部分(見本院111年9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至2頁),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6,111元。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略以:㈠被告李俊鵬部分:同意原告之請求。

㈡被告許靖煥、郭珅禓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李俊鵬於本院111年9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同意原告請求(本院當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核屬對於原告之請求為認諾,依前開規定,應本於被告李俊鵬之認諾為被告李俊鵬敗訴之判決。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與「法拉驢」「麥立倫」為首之詐騙集團共同詐欺,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致其受有26,111元之損害等情,有原告警詢筆錄、存款交易明細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附於系爭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郭珅禓因上開詐欺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系爭刑事判決,以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罪刑等情,有系爭刑事判決可稽。

而被告李俊鵬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陳稱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許靖煥、郭珅禓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綜上事證,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郭珅禓有上揭故意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郭珅禓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郭珅禓連帶給付26,11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核與判決結論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2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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