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小,1640,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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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640號
原 告 謝承吉



郭文玲



被 告 SRI WAHYUNI(中文姓名:優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謝承吉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文玲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貳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謝承吉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郭文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外國人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涉訟者之國際管轄權,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規定,即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2條規定,認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5號裁定要旨參照)。

第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為印尼籍人士,有被告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在卷可稽,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顯係依據私法之法律關係涉訟,故本件屬涉外民事事件。

而被告居留地址(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於本院轄區,且原告主張被告於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與原告之對話內有侵害原告人格權之言論,而原告居住於本院轄區,已閱覽上開侵害人格權言論,而發生原告主張之人格權受侵害之結果,堪認本院屬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是依前開說明,本院即有管轄權,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依侵權行為地法即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之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間受雇於原告謝承吉之姐訴外人謝淑玲擔任家庭看護工,即至基隆長庚醫院照顧生病住院之原告謝承吉母親,因原告郭文玲在環保公司擔任清潔人員外派至基隆長庚醫院上班,經常會至病房探視原告謝承吉之母,因而漸與被告熟識。

110年11月23日原告謝承吉以LINE傳訊息給被告:「照顧好我媽媽是妳應該做好的,因為我看了三天的監視器,一直看到妳躺在沙發看手機,還有我也沒有跟我姐姐說,如果妳不想做可以跟我姐姐說,我們可以再請別的看護」、「還有請妳有空多幫我媽媽按摩,因為三天我只看到妳幫我媽媽按摩三次而已」,竟引起被告不悅,不僅用LINE語音檔以英文辱罵原告謝承吉:「You fucking bitch,fucking asshole,you know that?I take good care of your fucking mother,understand?Fucking bastard,and you?Comeback and take care of your mother,fucking bitch.」,「你也會line,你自己顧你阿媽,你知道嗎?回來啊!Fucking bastard.」,LINE文字訊息辱罵原告謝承吉:「你他媽白癡,…?你不敢假裝你在乎他媽的白癡。

…」、「不要把我帶到你他媽的問題」;

另於LINE語音檔以英文辱罵原告郭文玲:「You fucking bitch,fucking asshole,you know that?I take good care of your fucking mother,understand?Fucking bastard,and you?Comeback and take care of your mother,fucking bitch.」,顯已對原告等之人格造成貶損,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謝承吉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文玲5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之答辯:伊承認起訴書之內容,但原告要求金額於伊而言負擔太重,且原告郭文玲有到伊現任雇主家打伊。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有對原告為前揭辱罵行為,業據其提出原告謝承吉LINE截圖、原告郭文玲LINE截圖、LINE語音檔錄音光碟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人格權為抽象法律概念,其內容與範圍,每隨時間、地區及社會情況之變遷而有所不同,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乃增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等文字,以求對於人格法益為周全之保障;

又以言語、文字辱罵、譏諷他人,係貶抑他人之人的尊嚴,破壞他人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屬侵害他人人性尊嚴之人格法益,是以一方對他方之辱罵行為,而損及他方人格尊嚴,且情節重大,被害人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以LINE傳送辱罵原告之言詞,有卷附原告謝承吉LINE截圖、原告郭文玲LINE截圖、LINE語音檔錄音光碟在卷可憑,雖無第三人知悉其事,客觀上不生社會上對其評價貶損之情事,惟其以:你他媽的、白痴、fucking bitch、fucking asshole、Fucking bastard、fucking mother等粗鄙之穢語辱罵原告,並侮辱原告謝承吉之母親,嚴重污衊原告,足以貶抑原告之人格尊嚴,已損及原告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

被告既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則被告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應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核屬有據。

㈢又按關於慰撫金之多寡,應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為準據,亦應審酌被害人之地位、家況及加害人之地位,俾資為審判之依據,故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意旨參照)。

蓋慰藉金係以精神上所受無形之痛苦為準,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以計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應審酌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家況、並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與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

經查,原告謝承吉為國中畢業,110年度之所得為65,000元,財產總額為144,813元、原告郭文玲為高職畢業,110年度之所得為171,834元,財產總額為1,016,890元;

被告為印尼籍人士,學經歷不明,110年度並無財產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之戶籍資料、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爰斟酌兩造之學經歷、財產狀況、被告之加害行為態樣及原告之受害程度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各以1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甚明。

本件金錢賠償之給付係一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而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1年7月12日送達被告,則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謝承吉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給付原告郭文玲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200元(計算式:1,000元×20,000元/100,000元=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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