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小,2089,2022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08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復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章
訴訟代理人 羅吉偉
被 告 蘇為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重小字第2123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5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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