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小,2180,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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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18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被 告 鄧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請求應准許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僅記載主文。

二、原告請求違約金即「以本金新臺幣60,277元計算,自民國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之違約金」,僅其中「以本金新臺幣60,277元計算,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之違約金」之範圍內,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違約金請求,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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