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小,2239,2022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2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簡宜均(原姓名簡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湖簡字第50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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