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小,2523,2022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2523號
原 告 羅曉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義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1年度基金簡字第9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7號裁定移送而來。
查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第一審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顯不合法,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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