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簡,664,202210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楊春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練文魁間因111年基簡字第664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