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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722號
原 告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哲
訴訟代理人 鄭東銓
被 告 高郭梅
高希淩
高希志
高淑雲
高金鑾
鄭高淑霞
高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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