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簡,799,2022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基簡字第7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被 告 蕭評文

上列當事人111 年度基簡字第799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林煜庭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999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2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先後於民國109年5月21日、110年6月28日向原告申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各經原告核撥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且各簽立借款契約為憑。

兩造約定貸款期限分別至112年5月21日、113年6月28日到期,被告應分期按月清償本息(借款期間第1年第1個月至第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利率加計1%訂定並機動調整;

締約時利率為年息1.845%),延遲給付本金或利息時,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分別至111年3月21日、111年2月28日即未再依約繳款,目前尚欠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上開情節,業據原告提出放款帳務查詢單、借款契約2份、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2份、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線上同意聯徵記錄查詢、繳款通知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可知,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書 記 官 林煜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顏培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