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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911號
原 告 陳美齡
被 告 謝鎧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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