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補,209,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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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 & Wessels Street, Arcadia Pre
法定代理人 K. Hung 應受
原 告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應受
原 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應受
原 告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指定送達代收人同上
原 告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應受
原 告 謝諒獲 應受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具體為聲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應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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