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補,701,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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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 告 林佑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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