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補,710,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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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旗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崢瑜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崢瑜、宋易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崢瑜、宋易桓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繳裁判 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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