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訴,405,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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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亞果元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英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 告 王禹潔

鄭楷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鄭楷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禹潔、鄭楷翰於民國109年初,與原告公司之離職員工數名,在臺北市聚餐並共謀藉由PTT網站公告言論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言論),繼而推由被告王禹潔於109年2月24日,在其基隆住處,以其個人申設之「CaramelLIFE」帳號,將系爭言論張貼至PTT之求職版網頁,導致本欲向原告求職之第三人多名,對原告產生負面觀感從而拒絕到職或拒絕應徵,故系爭言論已然侵害原告公司之名譽、商譽與信用。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王禹潔移除系爭言論,並請求被告連帶以金錢賠償原告公司之所受損害。

基上,爰聲明:㈠被告王禹潔應將系爭言論自PTT網站移除。

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㈠被告王禹潔部分:系爭言論並未涉及不實內容。

㈡被告鄭楷翰部分: 被告鄭楷翰經合法傳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曾提出書狀表示:系爭言論並未涉及不實內容,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判斷: ㈠被告王禹潔、鄭楷翰均為原告公司之離職員工,且曾於109年初,與原告公司之其他離職員工數名,在臺北市聚餐並共謀藉由PTT網站公告系爭言論,繼而推由被告王禹潔於109年2月24日,在其基隆住處,以其個人申設之「CaramelLIFE」帳號,將系爭言論張貼至PTT之求職版網頁等前提事實,有原告提出之PTT求職版網頁列印紙本(本院卷第23頁至第25頁)在卷可稽,且為兩造之所不爭,堪信為真。

㈡原告承前事實,主張系爭言論已然侵害其名譽、商譽、信用,被告應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移除系爭言論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而被告則抗辯系爭言論並未涉及不實內容,就原告應不構成不法侵害。

經查: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名譽權受侵害,係指個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下同)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裁判意旨參照),申言之,「名譽」權所欲保護者,實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蓋「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是所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當然係指行為人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侮謾、辱罵他人」,且「足以減損或貶抑該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如此方有可能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倘行為人之言行舉止,雖傷及被害人之主觀情感,然「無礙其社會上之客觀評價」,即就該人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無妨,則因該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未曾因而遭受貶損,當然不生所謂名譽權侵害之問題。

又「自然人」與「法人」雖均享有名譽權之保障,然相較於「自然人」而言,「法人」尚不因其名譽遭受損害,即可感受所謂「精神上之痛苦」,故「法人」名譽縱受侵害,亦「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意旨、104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法人」之名譽權,廣義言之,固兼括「商譽」與「信用」在內,惟無論「商譽」或「信用」,均係指社會上之「經濟評價」,申言之,法人「商譽」,並「非」有形資產,亦「非」無形資產,通常僅於企業整體出售時才可實現(例如:市值經評估為2,000,000元的公司,第三人卻願意花3,000,000元去買,中間多出來的1,000,000元,就是該公司的商譽價值),乃企業內在之經濟上價值,而法人之「信用」評等,則係「該法人『經濟活動之可信賴性』」,乃專指其「債務償付能力」或「債務不履行之違約風險」。

再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尚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兩種,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

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故行為人公開表達個人意見或宣洩個人情感,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且不涉於人身攻擊,即應認其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不具備違法性,不生權利侵害之問題,反面言之,倘若行為人之意見表達,已經逾越善意發表言論之範疇,而淪為抽象謾罵或情緒性之人身攻擊,甚至是刻意藉由詆毀他人名譽之方式為之,並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者,則其所為言論縱屬意見表達,仍已構成名譽權之不法侵害,而難解免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⒉承前㈠所述,被告王禹潔、鄭楷翰均係原告公司之「離職員工」;

而綜觀系爭言論通篇意涵,其無非「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之『親身經歷與其主觀感受』」。

故系爭言論並「非」單純之事實轉述,而係被告以其「自身體驗」作為基礎,就「公司前瞻性與員工薪資福利等種種事宜」所提出之個人見解,並以「夾敘夾議之方法」寫作鋪陳(即於敘述某一事件之同時,復針對該一事件進行分析與評論),因其通篇內容均為「被告對於公司制度或運作之認識與看法」,故系爭言論並「非」事實陳述而係「意見表達」,於民主多元社會本即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蓋國家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不外乎「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4號解釋意旨參照)、「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14號釋意旨參照),以及「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而「被告立於勞方之立場」,就「公司前瞻性與員工薪資福利」所提出之系爭言論,客觀上則有助於勞資雙方之意見溝通,是不僅包含被告在內之勞方得以從中實現自我,即令包含原告在內之資方,亦可從中反思創新並與員工砥礪前行,故系爭言論顯然有助於國家社會之經濟發展而未逾越「民主多元社會之言論範疇」。

承此前提,系爭言論應認乃「善意之表述」,而非「全然欠缺社會重要性之惡意嘲諷與刻意詆毀」,縱令勞(被告)、資(原告)雙方囿於彼等背景與生長經驗,以致就「相同事件」之理解「完全不同」,然系爭言論既為被告「有所根本之個人理解」,縱其內容俱屬抨擊而非讚美,系爭言論仍「非」侵權行為之不法侵害,原告於此「未逾合理界限」之範圍以內,同樣必須尊重、忍受「被告所為之觀點闡述」,而不得祇因系爭言論通篇撻伐,旋無限上綱一己之名譽權(含其所稱商譽、信用),從而要求限縮被告善意發表言論之自由。

更何況,原告雖稱系爭言論導致「多名求職者對其產生負面觀感從而拒絕到職或拒絕應徵」,故系爭言論已然侵害原告公司之名譽、商譽與信用云云,並援相關電子郵件(本院卷第27頁至第29頁)以為證明;

然承前⒈所述,公司「名譽」係指於社會上之「經濟評價」,其中,公司「商譽」乃企業內在之經濟上價值,「信用」評等則係個人「債務償付能力」或「債務不履行之違約風險」,故原告所稱「名譽」、「商譽」或「信用」,原與其所比附之「求職者拒絕到職或拒絕應徵」云云迥不相牟,尤以被告雖以系爭言論而就原告抨擊撻伐,然其中並無任何「侮謾、辱罵」之偏激言詞,是被告立於勞方立場抒發己見,客觀上並不妨礙原告立於資方立場從事商業活動之經濟評價,而難貶損原告公司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遑論發生名譽、商譽或信用遭受侵害之結果。

準此,本件不僅系爭言論尚「非」不法之侵害可比,即令原告名譽(含商譽、信用)亦難祇因系爭言論即受損害。

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移除系爭言論並連帶賠償1,000,000元,均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至原告雖曾要求本院改期以便其舉證「系爭言論所涉及之內容不實」,然承前㈡⒉所述,系爭言論並「非」事實陳述而係「意見表達」,被告本其經歷所為之觀點闡述,客觀上亦不生「是非對錯」之問題,故本院縱予寬允改期,原告舉證仍無助於其本件訴訟之成敗,復徒增時間、勞力與費用之虛耗,乃不必要調查之證據,不應准許。

六、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 文章出處 PTT/Salary版 文章標題 (代po)Adam Elements International Co 發表時間 民國109年2月24日 文章內容 這間爛到覺得必須分享不然對不起列祖列宗。
千萬不要應徵。
○ 產業類別:其他電信及通訊相關業,商品以蘋果為主的周邊 ○ 產業描述:電子通訊/電腦周邊 ○ 員工:50人 ○ 公司地址: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以下是目前這間公司近況以及我自身工作經驗: ○PM電商營運人員:以國內電商為主,近期要拓展國外電商,但部門主管是專案管理出身,沒經驗,所以也不清楚怎麼推國外電商;
行銷長是老闆娘,沒有行銷背景,完全沒有任何做行銷的概念,想幹嘛就幹嘛,因為兼管門市,所以不時也會干涉電商活動內容;
老闆就是整天玩自己的遙控飛機,聽某嘴,大富貴。
老闆及老闆娘對電商的概念就是實體通路剩下的就往網路上丟,沒有實際經營策略,或是策略會說變就變看我七十二變。
○ 薪資部分:低到炸,再說一次低到炸,面試的時候還會給你畫大餅,講的好像是恩賜的機會,還會跟你說你每個部門 run 看看,公司再看你適合哪裡。
不把專業當專業的最佳寫照。
重點是因為各部門主管對於專業也不是很懂吧!面試時說好試用期過後調薪,三個月到薪水沒動,主動問還怪沒有系統提醒到職三個月的機制,最後又再用各種理由說表現不到不給調。
104 上寫年薪13個月,但不代表年終一個月,因為這一個月是指三節加起來的數字。
端午:未滿一年,0.25個月除以365,再乘以到端午為止的到職日。
中秋:未滿一年,0.25個月除以365,再乘以到中秋為止的到職日。
年終:未滿一年,0.5個月除以365,再乘以到尾牙為止的到職日。
三節禮金:就是上列那樣 請自己判斷有沒有 公司旅遊: 無(老闆畫大餅的時候會提,但沒有實際實行過) 加班費 : 無 → 遲到一分鐘扣一分鐘的錢,晚走一分鐘,公司謝謝你的貢獻。
例如:你9:33分到公司,扣三分鐘的錢,18:45分下班,就是不會多給你。
台灣公司好像很多這樣,想勞檢嗎?闆娘說她認識律師喔,好怕怕,好像全台灣只有她認識律師一樣。
○ 上下班固定 → 遲到會扣薪,晚走….員工守則說有加班費啦,但…. ○ 出差外派:不需出差(原本寫在出差費的拉上來這邊寫) 公司每年會參加幾個國外展覽,除了國外業務外,當然只有老闆跟闆娘去呀,公司出錢坐商務艙去好多好多地方,替公司找好多好多機會賺錢錢,好棒。
為了表示重視,闆娘會親自規畫行程及預訂飯店,只是規劃的是參展後跟老闆出遊的行程,還有自己住的飯店,員工則是住 Airbnb。
闆娘生日願望還是只想坐商務艙環遊世界呢!好小的願望! ○ 出差費:NA ○ 其餘條件:一切依照勞基法最低限度還有加上一點老闆娘的喜好調整後的員工守則 ○ 事假、病假、喪假、婚假 ○ 勞健保、勞退提撥 、團險、旅平險 ○ 部門聚餐 ○ 慶生會 ○ 員工在職訓練 →這個部分呢,剛進去是說會到個部門訓練,但真的接觸之後,發現各部門主管連自己的專業都不太熟悉了,更別說要訓練你了(笑。
○ 員工購物優惠 → 讓你買一些退貨品跟瑕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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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是大雜燴的在經營公司,PM 訂價不懂策略,行銷做出來的東西比學生專案還糟。
去看他們官網,雜亂無章,風格每一頁都迥異。
請每位主管去上一下專業的課好嗎??? ‧ 前員工爆:公司之前規定上班時間是9:00-18:00,半小時彈性時間,有位同事家裡住比較遠,早出門所以都9點就到了,為了不要太晚回到家,所以他18點左右下班,明明時數都足夠,只因為老闆看他都六點下班,覺得他不夠努力,就把他fire了,太神奇了亞倫。
PM部門和行銷部門開整天的會,literally整天,完全沒有效率也沒有決策能力,非常有趣,而且決定出來的事情,會讓你驚訝,請問今天你會是在開啥…毀 闆娘不懂行銷,覺得做一些圖丟上網、價格給他打下去上募資平台就是行銷,整天只會在募資平台賣東西,幾百萬就沾沾自喜,無疑是隻井底之蛙。
我建議闆娘好好思考一下,對你現在的工作,應該要怎麼樣主動用積極的態度去精進自己的專業能力,不是念念莊子就可以「莫若以明」的,貽笑大方罷了。
PM主管因為自己的背景相當弱,所以相當感謝這間公司給他機會留在這邊當主管,所以喜歡 當老闆的護國忠犬。
對自身品牌有自信當然是必要的精神,但主管已經異常對公司品牌到達自戀、自負的地步,而且聽不進去負面的建議,所以你只要會拍馬屁,就可以活得很好。
老闆在員工聚餐的時候稱讚其他公司老闆說『只要有小三的老闆都很厲害』,還怕闆娘聽到,我是聽不太懂啦,分享給大家聽一下。
行銷主管兼監察人闆娘會在下午就開始在休息區滑手機聊天,請員工去幫忙接小孩、切水果、熱滷味、送貓看醫生等等的事情,讓你的工作嵌入生活,多元化你的視角。
小故事:有一天,闆娘年幼公子去摩X漢堡買東西,然後結帳完後,小公子說『哎呀,我忘了報統編,媽媽說只要出來吃飯就都要報統編』,孩子啊,你真是個小幸運。
給大家的建議:千萬不要來這間公司,千萬不要來,真的很可怕,除非你要來當闆娘的旺旺,然後學不到任何東西,以後去別間公司只會跟不上社會,無法學到該專業應該要有的能力跟視角,然後就卡在這間公司。
還要聽什麼都不懂的雌性韓總指手畫腳,只要是離開這間公司的人都沒有好話,也很後悔,而且問題都是同一個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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