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勞補,36,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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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6號
原 告 曾蓮云
朱彭金妹
王巧蓮
林素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之淨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金錢給付,均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與資遣費,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51,2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以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0元(按:原告聲明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標的金額,合計應為851,2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減其中3分之2以後,原告此部分請求之裁判費數額即為3,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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