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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晉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晉彰於民國104年0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9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1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22日止累計122,369元正未給付,其中117,657元為本金;
4,012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晉彰於民國105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22日止累計187,110元正未給付,其中181,736元為本金;
4,581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12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7657元楊晉彰自民國111年02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81736元楊晉彰自民國111年02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93%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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