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促,1143,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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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陳慶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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