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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9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藍崑量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1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11年7月26日送達於聲明異議人,並由聲明異議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11年8月23日始提出異議,有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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