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促,6621,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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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21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朱皓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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