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瑜軒
陳仁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瑜軒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蘭陽技術學院附進修專校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陳仁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10筆,金額總計新臺幣477,677元。
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瑜軒本息繳至民國111年4月30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58,623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陳仁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6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8623元 陳仁富、陳瑜軒 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458623元 陳仁富、陳瑜軒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458623元 陳仁富、陳瑜軒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8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458623元 陳仁富、陳瑜軒 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8623元 陳仁富、陳瑜軒 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