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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金城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5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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