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促,716,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世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07月22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1﹞。

詎料債務人自96年04月0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