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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小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榮彬(歿)為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是如聲請法院調解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與相對人調解,惟查相對人業於110年3月13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稽。
是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調解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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