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消債聲,6,2022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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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江敘慈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延長履行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即自民國111年10月起至民國112年9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1年10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即自民國111年10月起至民國112年9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2年10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且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首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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