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江敘慈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延長履行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即自民國111年10月起至民國112年9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1年10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即自民國111年10月起至民國112年9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2年10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且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首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