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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曹嘉文
相 對 人 簡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10日簽發之本票(本票號碼:CH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1年7月10日簽發、內載金額新臺幣30萬元、未載到期日、未約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本票號碼:CH0000000)。
詎於111年7月10日提示後未獲付款,故提出本票1件,聲請就上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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