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聲,154,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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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許秋民


相 對 人 鄭許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之信封及戶籍謄本(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前揭通知之退郵信封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函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戶籍址,經該局函覆表示,相對人鄭許宗未居住○○市○○區○○○路00號,此有上開分局民國111年10月19日基警三分三字第1110322306號函附卷可稽。

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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