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勞小,10,2022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陳嘉文
被 告 麗景江山G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智帆
被 告 麗景江山EF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惠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在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提出下列事項:
1.111年度經送基隆市信義區公所備查之新任主任委員資料。
2.麗景江山EF區管理委員員會、麗景江山G區管理委員會是兩個獨立的管理委員會,原告係由那個管理委員會所聘僱?薪資是由那個管理委員會所支付?
3.社區員工之獎懲有分大功、小功、嘉獎、大過、小過、申誡、告誡等等,獎懲之詳細規範內容為何?
4.關於110年起年終獎金減半之變更,是否有經過資方即僱主公佈(告)?(被告提出之會議紀錄僅為『員工』會議記錄,並無資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