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小,1670,202210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1670號
上 訴 人 黃正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因111年基小字第167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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