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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221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被 告 楊豐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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