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小,2249,2022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2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李瑄容(原名李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5,398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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