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小,2292,2022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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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22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施秋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輝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以陳正輝為被告,嗣因本院依職權查知陳正輝已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9月22日死亡。

本院無從特定陳正輝之繼承人與其等之住居所,無從命其等聲明承受訴訟或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致訴訟無法進行,經本院於同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陳正輝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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