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小,2643,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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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2643號
原 告 郭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揚大地社區主任委員葉駿緯間管委會不當支出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管委會不當支出費用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以111年度基小調字第81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該補正裁定已於111年10月4日送達於原告之住所,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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