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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調字第130號
原 告 謝霖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東雲之遺產管理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即被繼承人徐東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即被繼承人徐東雲之遺產管理人之真正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依前揭說明,自有訴訟要件之欠缺而應補正。
三、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徐東雲之遺產管理人之真正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同時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
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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