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基簡,935,2022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93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 告 陳澔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自明。

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前與訴外人簽訂買賣契約購買冷氣,分期總價共計新臺幣(下同)32萬7,924元,約定由原告向訴外人支付全額款項後,由被告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每月一期,共分42期攤還,並簽訂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被告繳款至第12期即未再繳納,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4萬1,899元,及自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違約金等情,並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為證。

依前述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相關條款第15條載明:「如因本約定書所生之一切爭訟,三方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包括其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及文字。」

,兩造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兩造有受上開合意管轄約定拘束之義務,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