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家繼訴,11,2022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陳柏霖

陳彥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素珠
黃奕彰律師
複 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被 告 陳秋煥

陳佩祥

徐麗貞

訴訟代理人 林正椈律師
翁嘉君律師
林隆鑫律師
複 代理人 施宥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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