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家聲,11,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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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16號陳報財產清冊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16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16號陳報財產清冊事件之受監護宣告人黃○○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為利害關係人,為行使其權利,確保聲請人之債權,實有閱卷之必要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為證,堪認其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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