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監宣,122,2022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王□□

受監護宣告人 王羅○○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王羅○○(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王羅○○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王羅○○之監護人,茲因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尚有貸款新臺幣(下同)20幾萬元未清償,每月需繳納2,805元之貸款,並需支付管理費,且因受監護宣告已無存款,每月僅有5,000多元老人年金,此上開費用均由聲請人及其胞弟王耀德共同負擔,然其等另有房貸需繳納,致財務負擔甚大,擬將上開不動產出售,所得款項用於照顧受監護宣告人所需,為此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費收據、受監護宣告人、聲請人及第三人王耀德銀行帳戶存摺明細資料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71號裁定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現雖可自理生活,惟其年事已高,已無工作能力,每月僅領有5千餘元之老人津貼補助,並無其他收入及多餘存款,然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尚有房貸及每月管理費用需繳納,顯然入不敷出,參以受監護宣告人已到庭表示同意處分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見本院111年10月12日審理筆錄),故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確有處分前揭不動產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就處分之財產應妥適管理及使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附表:
編號 種類 土地、建物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627 100000分之21 2 土地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6,268 100000分之21 3 建物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號碼:基隆市○○街000號3樓) 總面積20.79 陽台3.67 1分之1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