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監宣,135,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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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王羅蓮金

監 護 人 王耀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

又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業於111年9月12日送達聲請人住所,已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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