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聲,40,202210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夏筠婷
代 理 人 高振格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同年九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釐清庭期陳述俾適時提出相關意見,爰聲請交付民國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案件於111年8月17日、同年9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乃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事件之原告,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故其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