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補,620,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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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謝旻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鴻達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黃鴻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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