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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王振明
被 告 簡雪卿等82人(詳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3,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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