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補,709,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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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陳彥霖

上列原告對被告郭鎧亦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3,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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