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吳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欣彤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9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2萬0,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萬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